2001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《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》中指出,“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,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,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,促进采用国际标准”,同时指出“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(ISO)、国际电工委员会(IEC)和国际电信联盟(ITU)制定的标准,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”,在该文件的附件中将国际法制计量组织(OIML)也列入了采用国际标准的范畴。
在我国 2005 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理的计量用具目录》中,明确划定了各类非自动、自动衡器包括称重传感器、称重仪表属于依法治理的范围。
在我国衡器产品相关的国际标准建议分别有八个,分别是 OIML -50、OIML -51、OIML -60、OIML-R1、OIML-R76、OIML -106、OIML -107、OIML-134,这些国际标准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非自动、自动衡器及称重传感器的产品。我国事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正式成员国,因此有义务履行上述国际建议。
衡器产品属于计量用具,而大部门衡器产品在我国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,必需纳入法制治理的轨道。因此,作为衡器产品的尺度在计量特性要求、丈量方法上,应尽量知足上述各类衡器的国际建议的要求,让我过衡器市场与国际水平相接轨,达到世界生产水平标准。